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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 重新修改宋朝法典 (1 / 3)

不要妄想用道德去约束人类,只有严密的法律才是约束人类行为的枷锁。

重新编制法律的工作量十分大,江辰用几天的时间看完宋朝的刑法典,江辰一目十行,过目不忘,应该很容易看完,却花了几天,主要是涉及法律的书籍很多。

看完以后,江辰在脑海里面重新整理,然后快速推敲上面的条款。

江辰还把熟悉宋朝律法的官员叫到身边,除了休息,其他时间都跟在身边,随时解释他的疑惑。

用了半个月江辰才梳理好所有条款。

接着就是让官员重新记录这些条款。

专门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十几个官员负责记录并且讨论其中不合理。

其中针对一些不合理的进行更改,比如:

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制定编敕。

3制定《盗贼重法》。

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规定了刺配刑。

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首先是皇帝,皇亲贵族,官员都没有豁免权,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规定了刑罚其他处死手段,改为服毒自尽。

而挖坟撅墓本来处以死刑,现在改为在监狱服刑几年,具体看情节严重性。

同时对女性的权利做了保障。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北宋(960~1126)和南宋(1127~1279)时期的法规。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重新修改,补充,完善,改进法律是十分繁重的工作。

江辰吸收前世的经验,根据这个时代的特点编制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中会和大臣发生意见不同的争论。

所谓道理不辨不明,江辰很乐于看到他们有不同的意见。

如果他们的道理能够说服江辰,他自然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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