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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因势利导 (1 / 4)

当崇祯把自己修改过的《民事通则》交给士绅大会讨论时,袁可立还不知道这件事。

不过1日之后,当大明时报把通过的《民事通则》总论全文刊登出来之后,不仅袁可立知道了,就连京城百官也听说了这件事。

虽然袁可立知道,崇祯修改过的《民事通则》内容是什么,他也对皇帝承诺过,会认可这些修改。但事实上,他自己心中并没有把握,被皇帝修改后的《民事通则》能不能在朝堂上获得百官的认可。

毕竟太祖曾经有言再先,擅改律法者,是『乱』法之『奸』臣。是以后世各代,虽然认为《大明律》的内容已经不敷使用,无法解决当世之问题,也只是以律法为基础,设立了律例这个擦边球。

所谓因律生例,因例生例,实际上便是判例法,对于大明律覆盖不到的问题,采用了同类型案子的判罚为依据。当然,这种判罚的主旨,还是要符合大明律或是儒学的精神。

袁可立编撰这本《民事通则》,主要还是想要把大明200余年积累下来的民事案例做一个整理,去除掉不具备代表『性』的案子,同大明律、儒学精神不相符合的判例,还有众多重复的案例。

他希望,最终能给各地官员建立一套可以『操』作的判例,从而杜绝地方胥吏利用大明繁复纷杂的案例,『操』纵司法糊弄地方官员,从而激发日益高涨的民怨。

应该来说,这种想法是好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维护了司法的唯一『性』和崇高『性』。

但是袁可立编撰这本《民事通则》的时候,主题和目的还是相当明确的,便是维护上下尊卑的封建伦理秩序和地方上的社会稳定。

因此,这本《民事通则》不是削弱了地方士绅的权力,反而是加强了士绅对于地方法权的干涉。毕竟,儒家诸贤追求的最好社会形态,便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

换句话说,便是一切民事纠纷最好能够在地方士绅的主持下,内部调解解决,不要闹上公堂去。实质上,就是把大明县城以外的区域,交给了地方士绅去管理,以减少办公成本。

在崇祯看来,袁可立编撰的这本《民事通则》,在江南这些社会矛盾还算缓和的地区,大约能够解决不少问题。但是在陕西、河南等社会矛盾已经激化的地区,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当一个人无论怎么努力也活不下去的时候,什么法律都起不了震慑作用。因此,他对《民事通则》做了一些修改,并加上了:论人的基本权利的总论。

什么是人的基本权利呢?崇祯觉得,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便是生存下去的权利;其次是保卫自己不受侵害的权利,再次是自由思考的权利,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在总论的结尾,崇祯以这样一句话做了总结,“任何一位大明人,都应当履行其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同时他也同样享有被国家保护,享受以上基本权利之权力。

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民众之间发生的纠纷,一律不得以尊卑身份区别对待,也不得以八议减轻或是免于处罚。利用公职身份、宗室身份、勋贵身份、官员家属身份、主家身份,对他人做出的侵害行动,同样不得引用减轻刑罚的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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