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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章 登基 (1 / 7)

在华夏的历史上,三法司早在秦时便有了雏形。

《商君书・定分》中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这便是“三法司”之称的起源。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到了唐宋,大理寺、御史台和刑部分别行使三司的权力。

柯崇云先前拟定的四大权力机构其实也是从南宋此时的中枢架构中演化而来。

其中大理寺和御史台直接沿用的原本的称呼,职能其实也是相仿。军机处只不过是把南宋的枢密院改了个名字,行政院其实就是中书省。

南宋朝自宁宗之后,因为皇帝软弱,宰相兼任枢密使,使得相权无限扩大,已经有了威胁皇帝地位的趋势。

于是柯崇云便将枢密院和中书省改了名字,重新赋予两院长官平级的权力。而把大理寺和御史台提升到与两院相同的地位,也是为了进一步分化相权。

但事实上,这种分化也只不过是柯崇云冯蘅等人的一个设想,具体的架构还在琢磨之中。

因为原本的大理寺和御史台主官最高只有三品,连从二品的刑部主官都不如,自然无法与宰相相比,如今把大理寺和御史台主官提升到正一品,才能形成对立,但是如此一来很多事务的处置流程就要有十分巨大的变动。

如今华国虽然是新立,很多事情都可以权宜处置,但若不能尽快厘清权力流程,必然会遗患无穷。

而此时柯镇恶却已经将后世公检法那一套直接复制了过来。

后世这一套审判执行监察的体系本来就是从两千年华夏历史的长河中演化而来,又吸收了国外一系列的经验,经过华夏百年实践检验的成熟体系,放到这个时代非但不违和,反而显得越发有创造性。

比如大理寺,原先的大理寺其实只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在地方上没有下属机构。

而在柯镇恶的方案中,在大理寺下直接增设了三级法院,分别对应省、州府、县一级别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功作,而在军队中还设置了专门的三级军事法院。

各级法院内部又划分刑事、民事二庭,来审理辖区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负责审理的官员称为法官,只有审判权,不涉及行政民政的其他权力。

又比如御史台,柯镇恶把御史台的权力一分为二,其一为议会,就是百姓代表的决策大会,其二便是专门监察司法执行的督察院。督察院所行使的就是原本的御史台的监察职权,同时又增加了公诉权。

这是如今还从未出现过的概念。

单独看并不觉得有什么,但结合刑部的下设机构来对比的话,就能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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